医疗机构装备或更新下列大型医用设备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1、伽玛刀;
2、电子束扫描诊断仪(UFCT或EBIS);
3、磁共振成像仪(MRI);
4、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
5、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装置(DSA或小C臂);
6、直线加速器(LA);
7、核素计算机断层显像仪(PET或SPECT);
8、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CU);
9、价格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激光治疗仪(ML);
10、爱克司刀;
11、经上海市卫生局指定列入的其它贵重医疗设备。
审批程序:
拟装备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在具备相应人员配备、配套设施等条件后,经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初审,由主管部门向上海市卫生局提出申请(申报截止时间:每年2、5、8、11月底), 上海市卫生局每季度召开一次专家论证会,论证后作出初审(卫生部审批项目)或审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