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

   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

申请设置民办医疗机构

一、办理条件范围:

  1、符合本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有合适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

  5、执业地点在本区范围内。

 

二、办事程序:

  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批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经卫生部门批准后,向其他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经市卫生局批准医疗机构冠名后,对符合条件的批准设置并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其设置批准书有效期内,根据执业登记要求向本区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办事依据: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市政府颁发的《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本市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行执业许可证制度。

 

四、提交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设置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6、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五、收费标准:

  按《上海市医疗机构评审收费标准》收费。

 

六、受理部门:

黄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审核发证科

地址:制造局路181近丽园路口)

联系电话:63121177

 

七、办理时限:

  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同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手续。核准名称期间,设置审批程序中止。

 

八、接待时间

每周二~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

 

申请设置个体诊所

 

一、办理条件范围:

  1、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有合适的场所;

  3、有必要的资金;

  4、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5、根据申请执业范围取得相应的医师或者护士执业资格后,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6、非在职人员;

  7、执业地点在本区范围内。

 

二、办事程序:

  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批设置申请。经卫生部门批准后,向其他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经市卫生局批准医疗机构冠名后,对符合条件的批准设置并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诊所设置批准书有效期6个月内,根据执业登记要求向本区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办事依据: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本市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行执业许可证制度。

 

四、提交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3、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4、设置申请人具备设置条件的相关证明。(医师、护士资格证、执业证、身份证、待业证及原单位工作活动证明等)

 

五、收费标准

按《上海市医疗机构评审收费标准》收费。

 

六、办事部门

黄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审核发证科

地址:制造局路181近丽园路口)

联系电话:63121177

 

七、办理时限

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同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手续。核准名称期间,设置审批程序中止。

 

八、接待时间

每周二~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

 

发布日期:200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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