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二、受理范围、途径、原则
受理范围:接受本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申请。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年内向黄浦区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三种途径: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
三、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向黄浦区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申请处理的,需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受理:黄浦区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移交鉴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再次鉴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本办室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本办公室自收到再次鉴定申请之日起7 日内交由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5、调解: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本办公室应双方当事人自愿请求可以进行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本办公室不再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四、办事部门
黄浦区卫生局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
五、联系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地址:制造局路181号(近丽园路) 电话:63121201 邮政编码:200011
六、接待时间
每周一~周五 上午9:00~lI:30
下午1:30一4:O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