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爱理范围
本市护士(包括在沪就业的外省市、境外护士)
二、提供材料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2、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单
3、身份证
4、护士岗位工作证明
5、《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由二级以上医院出具)
6、2张小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另有2张照片申请人自行贴在申请表和健康检查表上)
7、(拟)在民办及内部医疗机构执业的护士需提供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者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通知申请者。
备注:
1、取得护士大证后五年未办理小证者,需提交用人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护理岗位工作经历的书面证明,不能提交该书面证明的,需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中参加护理岗位临床实践三个月,并提交培训单位出具的培训合格书面证明。
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内的护士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护士连续注册申请程序
一、 受理范围
1 . 本市医疗机构护士的连续注册;
2 . 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在其他机构受聘于护理岗位的护理人员。
注:在注册有效期满前六十日申请办理连续注册。
二、 提供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小证)和《护士连续注册申请表》;
2、由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3、工作证明;
4、《上海市在职教育登记册(护理专业)》和继续教育累计30学时证明(单年度首次注册者,继续教育学时为10~15学时);
三、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者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通知申请者。
注:中断注册五年以上需申请再次注册者,必须在市卫生局指定的区、县中心以上医院参加临床实习三个月,办理再次注册时除提交该医院出具的工作证明外,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身份证和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